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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光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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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交警打官司的前前后后(我胜诉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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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06:36:38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信天游在2007-4-15 21:03:53的发言:
祝贺光远胜诉!
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天经地义!
虽历经曲折,且付出了时间和精力,但事件的意义和结局利国利已,何乐不为呢?人生有此经历,终生回味无穷!
不是你的鼓励,我不会去打官司,不是你的指导,我不会打赢官司。
在我今后回味的时候,我也一定会回味你的教诲。
再次感谢你让我有如此人生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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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06:47:17 |只看该作者
再次也感谢丛林的兄弟姐妹,我诉苦的对象是你们,同样和我享受欢乐的也是你们。TO 天雷:其实我输赢无所谓,就是输了,这篇文章也会发,其实我并没有想过也不希望交警由此下岗,只是给大家提个醒。至于二审吗,呵呵。谢谢你的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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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16:47:29 |只看该作者

光远好样的!!!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活动照片存放在:http://biergaisi.photo.163.com 像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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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18:21:42 |只看该作者
先祝贺光远胜诉!要知道赢得这样难昨天会和你多喝两杯.其实当地法院心里明白,你万幸的是抓到了(400公里)的把柄,法院只能把他定位为交警的疏忽作为此案的结论.既不得罪交警,又做了一次清官.要知道此类案子的胜算很小.其实向来都有民不同官斗的说法,普通老百姓太难打这样的官司了,你光远为大家出了口气!交警会继续偷拍"违章"车辆,继续分红分奖金,要让绝大多数的执法部门廉洁自律还需很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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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18:28:29 |只看该作者
祝贺光远!从这件事中的确看到了社会在进步。尤其难能可贵的是主审法官能顶住压力,判得还算靠谱。钦佩光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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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18:29:45 |只看该作者
敬佩!!!
祝贺!!!
可以转贴到别的车网上吗?让大家都兴奋一下!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16 10:38:17编辑过]

在纯净的天空下歌唱,在自己的音乐中舞蹈.... 没事, 就往丛林的水桶里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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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19:30:45 |只看该作者
十分佩服,并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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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23:45:37 |只看该作者
大家快看今天的>,登出来了,A04版整版.
细雨湿衣终未见,闲花落地应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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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7 00:04:52 |只看该作者
原始照片:http://photo.163.com/photos/huange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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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7 00:59:49 |只看该作者
深圳新闻网已经刊登此消息,相信会在媒体上大量转载,惠州交警丢大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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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7 01:59:01 |只看该作者
深圳车主告倒惠州交警!
大快人心!
钦佩光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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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7 02:59:18 |只看该作者
几近我的偶像了你的这个精神
妙灵女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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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7 04:44:44 |只看该作者
知识是强大的力量
人格是强大的力量
精神是更为强大的力量
光远体现的是三合一的力量
敬仰!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16 20:51:4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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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7 05:01:23 |只看该作者
祝贺!
很好的教案,学习了!
东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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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7 05:53:46 |只看该作者
推荐光远和大家一本书《The Best Defence》,我看的是中文版,好像译作《最佳辩护》,九六、九七年看到过,不知现在书店里还能不能找到,一个美籍犹太人写的。哪位山友有的话借我看看,我请饭饭。
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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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7 06:48:36 |只看该作者
佩服!偶像,不仅仅是眼睛里的.
快乐,是一种遇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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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7 06:55:43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家,报纸报道了,更给我以信心。TO 南山 一定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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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7 17:30:55 |只看该作者
去年10月我与梅山苑管理处,因为续租合同的事情发生纠纷,当初我也想从法律的角度解决问题,但纠缠了几次,还是放弃了。很重要的原因,精力的消耗是一件身心疲惫的事。但事后与信天游这样的法律专业人士请教,我对自己没有坚持下去感到很可惜。这种消耗确实是能认知到很多的东西,包括法律,包括社会的运作。短短的几次纠缠,我已经对社会又有了一些认识,不再那么单纯,这种认识也许是自己不愿看到的,但心里还是顽强得希望,合法的说法能够多一点,哪怕一点点也好,而不是垄断强权大棒的肆意横流。
钦佩光远的坚持不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17 9:35:12编辑过]

下一刻,只想离得近一些,却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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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7 20:04:08 |只看该作者
仔细看完了光远的全文,感慨良多,光远取得了一个很不容易的胜利,可喜可贺!
善良、正直和令人敬佩的光远大哥不得已才走上了与xx交警对薄公堂的道路,官司胜诉了,还说本意不是要那位交警下岗,此言厚哉!但我请光远大哥放心,那位交警是不会下岗的,因为他只不过是代表行政主体具体“执法”的一名小兵,他并没有将罚款装进自己的口袋,他执法的“成果”是归其单位所有的!
这种事情想来令人痛心疾首,很多时候不是一个两个具体的执法人员在违法,而是单位、集体在违法,执法者违法在珠三角、在广东、在全国不在少数啊,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揭露出来罢了,就象比尔盖世说的那样经常糊里糊涂交了好多罚款。。。。。
健康没有捷径,生命在于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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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8 21:47:53 |只看该作者
我毕业后在法院搞了几年,对诉讼有一点体会:
1、为最大保障实体正义,牺牲效率是审判必须付出的代价,所以,不论有无道理,如无精力,切勿诉讼。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其实打的是气官司;
2、即使诉讼,最好调解。因为即使胜诉,也不一定执行到位;
3、行政诉讼的胜诉率是比较高的,败诉率比较高的是警察和城管;
4、中国的行政执法追求的不是行政正义,而是行政目的,所以中国法治还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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