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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新闻背后的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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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1-12 15:59: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今早打开网页,无意中看到一篇转载的新闻《女孩自助游遭遇山洪身亡 同行驴友被判赔21万元》,对事件中那位遇溺女山友表示婉惜的同时,更是被事件的后续发展深深触动,没敢想太多,直接先把这段新闻贴出来了,这宗个案的一些观点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
http://news.sohu.com/20070112/n247562727.shtml
女孩自助游遭遇山洪身亡 同行驴友被判赔21万元
2007年01月12日01:39
来源:东南快报
  女孩自助游遇山洪身亡 同行驴友被判赔21万元
  如今自助旅游成为年轻人的时尚。那些爱好旅游,经常结伴出行的人被称为“驴友”。可是,自助游时“驴友”出了事故谁担责?
  2006年7月,广西南宁市13名“驴友”相邀去郊县赵江峡谷自助旅游,不料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一名女孩小骆被山洪冲走身亡。 女孩的亲属一纸诉状将另12名“驴友”告上法庭,索赔35万元。2006年11月22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遇难“驴友”家人状告出游同伴一案作出判决,12名“驴友”被判赔偿原告21万余元。
       法院认定,小梁是此次自助游的发起人,其一系列行为均具有组织行为的特征,应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而且小梁向每位出行队员收取了60元的活动经费,虽名为“AA制”,但小梁未能证明没有任何盈余又不曾退款给队员,应推定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此,法院认为,剩余的责任应由发起人小梁承担60%的责任,死者小骆和其他“驴友”分别承担25%和15%的责任较为适宜。因此,判决小梁及其他11名“驴友”向小骆的家属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1万余元,其中小梁赔偿16万余元,另4万余元由其他11名“驴友”赔偿。 据《法制与新闻》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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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1-14 00:21:08 |只看该作者
既然法院认为小梁是组织者,具有营利行为.应承担责任,那判决其他同伴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又是什么?丛林中有律师或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为大家多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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