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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专题】巴塘事件:雪山上的执法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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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9 01:53: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全部转自三夫《户外出行指南》9月刊
本期有关“巴塘事件”的文章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和《户外出行指南》杂志所有,传统媒体、营利性网站,未经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形式的转载、引用!非营利性户外论坛,请在尊重全文完整性的基础上使用,并请注明出处。
如若有传统媒体和营利性网站希望刊登本专题中的任何一篇文章,请通过《户外出行指南》的编辑人员与原作者取得联系。
卷首语
巴塘,这个茶马古道上曾经的重镇在沉寂多年之后又重新成为了焦点。
这一切都源于“巴塘事件”——一次雪山上的执法行动。只不过这次的执法对象不是我们惯常会在新闻里看到的偷猎、盗采行为,而是以独行马为首的一次登山考察。
因为事先没有办理正式的登山审批手续,他们被停止了考察活动,“赶”下了雪山。
消息传出,在全国的山友之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因为这是第一次,将原来只存在于纸面上的《登山管理办法》变成了一次实实在在的行动。这意味着,这个管理办法不再是一纸虚文,至少在四川,它变成了登山活动中不能逾越的步骤。
这种改变对于一向以自发、松散为特点的中国民间登山来说不缔于发出了一个信号:登山,不再“随心所欲”。
一时间,论坛上硝烟滚滚,对SMA(四川省登山协会)的批评和指责漫天飞舞,管理部门和自由攀登者之间表现出了从未有过的尖锐对立。
但是,当大家从一时的冲动中清醒过来,我们还是希望看到更多理智的思考。
困扰着管理者和登山者的,是否是同样的难题?
“不合理”的制度,它的根源是什么?怎样才能改变?
在保险和救援两大体现缺失的情况下,中国民间登山面临着怎样的困境?
通过区区一期的报道,我知道,我们找不到答案。
但我希望这些观点和看法能像蝴蝶的翅膀,轻巧而顽强地扇动。
也许在某一个未来,它的震颤就是风暴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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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9 01:56:07 |只看该作者

巴塘事件:《巴塘登山执法的简单过程》

——根据中国户外资料网论坛内容整理而成
起因:
四川成都的刃脊探险公司在美国戈尔公司的赞助下开始在四川境内进行一系列未登峰的攀登计划。
经过:
刃脊探险公司为了寻找适合爱好者攀登的低难度雪山,对巴塘地区海拔高度在6000米左右的山峰进行考察。本次考察的原目标是格聂,但基于宗教原因,将考察的目标调整为党结真拉(已登峰)。
2006年6月27日
考察队(共四人)从成都出发,当晚到达新都桥。
2006年6月28日
考察队到达理塘,了解情况后修改考察目标。到达党巴乡后,当地乡政府工作人员提出需要考察队去县旅游局办理进山的手续,于是考察队当天到达巴塘县并联络县旅游局长。
2006年6月29日
县旅游局长对考察队的行为表示支持,并请党巴乡帮助安排马匹。考察队当天回到党巴乡。
2006年6月30日
考察开始。
2006年7月1日
在当晚宿营后,考察队得到通知,通知内容为:因未办理任何手续,要求考察队下山。通知上有乡政府的公章。
考察队用卫星电话与乡书记联系,得知是州登协的要求。考察队说明本次只是考察,并未进行实质性的攀登,得到的回复是考察也需要办理许可手续,并且必须到康定办理(距离考察地单程一天以上的路程)。
考察队继续与州登协联系,得到的答复是省登协的通知。考察队尝试与省登协取得联系,未果。
2006年7月2日
考察队开始延原路下撤。
2006年7月3日
考察队下撤到有移动电话信号的地段,开始与各方面取得联系。
回到巴塘后,考察队结清了马匹和人员费用。
同时有消息说当地文体局要对考察队处以3~5万元的罚款。
2006年7月4日
考察队离开巴塘。
2006年7月6日
考察队向州登协交纳了1500元罚款。原帖说明,如果不交会有很严重的后果。
2006年7月7日
考察队返回成都,考察结束。
备注:
具网上资料来看,本次考察的手续并不完备。因无法明确界定考察与登山的区别,同时因为资格证书的原因,本次考察队未完全按照正式登山的情况来进行操作;
考察队队员不具备《登山管理办法》中要求的一系列证书,但都是非常有经验、有能力的攀登者。
独行马的部分攀登经历:
1999年 慕士塔格
2000年 宁金抗沙南山脊;玉珠峰(中国首届登山节教练)
2001年 雀儿山
2002年 宁金抗沙(西南山脊新线路);青海玉女峰 (首登)
2003年 四姑娘大、二、三峰; 雀儿山
2004年 半脊峰(首登); 雀儿山; 四姑娘么峰(国内首登)
2005年 大雪塘 (首登); 雀儿山(新线路);雅拉--未登顶,但因所付出的努力获得年度金犀牛“最佳攀登成就奖”
从2001年底开始每年均组织登山技术培训,至今已培训百余登山爱好者。
附件: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四川省人民政府2001年4月16日批准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登山活动的管理,保护登山者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以竞技、探险为目的,借助一定的器械和装备,在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开展登山运动的,适用本办法。旅游登山活动,即以观赏游览、领略风光为目的,不具有明显危险性的登山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登山活动的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山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外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国内人员开展登山活动应组成二人以上的团队,登山团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
(二)配备相应的登山教练;
(三)配备登山活动所需的技术、通讯、生活等装备器材;
(四)登山队员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身体合格,无障碍性疾病;
(五)登山队员经县级以上登山协会培训合格;
(六)为登山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亡事故保险。
第五条 组织国内登山活动应向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山计划安排;
(二)负责组织登山团队的法人资格证明;
(三)登山教练资格证书;
(四)登山队员的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五)省级以上登山协会颁发的登山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六)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第六条 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国内登山团队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登山申请批准后,如变更登山时间、路线或山峰等,应当重新报批。
第七条 外国人来四川省登山,可以自行组成登山团队,也可以由外国登山团队和中国登山团队组成联合登山团队。
外国登山团队应按规定报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四川省登山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外国登山团队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与省登山协会签订登山协议,并缴纳国家规定的登山注册费。
外国登山团队可攀登的山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登山活动
第九条 在登山活动中,登山团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山峰和路线进行攀登;
(二)不得吸收未经申报的人员登山;
(三)禁止在登山活动区域安放纪念标志和其他物品;
(四)尊重当地民族风俗和宗教习惯;
(五)保护野生动物、植物,不得捕杀或毁坏;
(六)使用山峰的名称、高度应以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最新公布的名称、高度为准;
(七)未经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不得采集动物、植物、矿物或其他自然标本;
(八)保持环境卫生,对登山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采取掩埋、焚毁等方法处理。
第十条 外国登山团队登山过程中或登顶后,要求展现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旗帜,应当经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展现规格相当的中国国旗。
第十一条 外国登山团队在登山期间,应由省登山协会指派中方联络人员陪同。其职责 是:
(一)监督登山团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三)督促实施有关登山协议;
(四)掌握登山进程,核实登顶情况。
第十二条 在登山活动中,如发生意外事故,登山团队应及时向登山协会、组织者报告。登山协会、组织者应积极组织救援工作,当地政府、有关方面应支持、配合。
第十三条 国内登山团队登顶成功后,由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发给登顶证书。
外国登山团队登顶成功后,由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发给登顶证书。
第十四条 国内登山者达到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运动健将标准的,可向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达到一级以下运动员标准的,可向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国内登山团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
(二)变更登山时间、路线或山峰等,未重新报批的;
(三)吸收未经申报的人员登山的;
(四)在登山活动区域安放纪念标志或其他物品的。
第十六条 外国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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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9 01:58:50 |只看该作者

巴塘事件:《SMA:管理者的困境》

对于SMA来说,这两年一直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作为只有6人编制的一个事业单位,偏偏承担着管理中国雪山资源大省的责任。
山难多发,救援缺失,资金匮乏……SMA总是最先经历中国登山必然要爆发的矛盾。这次的“巴塘事件”又将它再一次推到了舞台中央,面对众多登山者的拷问。
注:被访者仅代表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四川登协
问:网上对于“巴塘事件”的很多议论都集中在了SMA的执法权上面。SMA有这样的执法权吗?
答:首先,登山是属于山地运动的一个项目,是归口于地方体育机关进行管理的。因此,这次老马他们的行为是由甘孜州登协来进行的处理,不是SMA进行的处理,处理的结果只是上报SMA。其次,《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是地方行政法规,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所以,它应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补充,具有法律效力。第三,这次的执法行为是甘孜州登协委托当地执法机构完成的,不是SMA去执的法。SMA只有管理的责任和权利,没有执法的权利。
问:对于SMA来说,它所进行的管理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您是怎样看待这样的“管理”引发的与登山者之间的冲突?
答:SMA的管理体现在对四川境内山峰资源的管理、对登山活动的审批和对山地运动的宣传推广。其中对登山活动的审批依据就是《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
目前的《管理办法》的确和山友们的期望差得很远,但它既然被制定出来了,我们就不能无视它的存在,我们的工作职责要求我们必须进行严格地管理,虽然好多山友认为我们是在自作多情。
其实,办理这个登记远没有大家想象中那么难。只要是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我们尽量给大家创造方便。但是,一些硬性的规定我们不能违反。我们认为如果让很多申请人无法取得手续,其结果就是导致更多的人采取偷登的方式。与其这样,还不如引导登山者,让他们慢慢适应,对于可能出现的事故处理我们也有更大的余地。
我觉得目前的《管理办法》和山友们产生冲突的主要根源在于我国登山行业在保险和救援两方面缺失的情况下,风险无法转移。
问:好,那么我们就来谈谈“风险”和“责任”的问题。
答:登山是一项有风险的运动,现在大多山友把这这个风险和责任归于自己承担,其实我不这样认为。管理办法中最受大家抵触的就是“由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组织”这一条,这是一个出现后续事件的责任保障问题。大家都知道,我国的体制就是这样,任何事情都需要有一个责任的主体。如果某人出事了,那么这件事情的风险和责任实际上就不是个人的问题了,家属和舆论不会说:“这是他自己的选择。”人命关天,总要有人给个说法吧?这时候山难就已经变成了一个社会的问题,这是事实存在的。
另外,有了这个法人主体,赔偿的问题才能落到实处,尤其是在没有登山保险的情况下。
问:山难过后,有人要求登协承担责任和进行赔偿吗?
答:有。网上不也总是有帖子说我们“失职”吗?但如果不需要我们来“负责”,那我们又有何“职”可“失”呢?现在我们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管吧,大家很反感,嫌我们碍手碍脚;不管吧,面对舆论又有“失职”的骂名。我们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了。
问:可是,据我所知,所有通过审批的队伍都会被要求签署一个“免责”声明,这怎么解释呢?对我进行“管理”,又不承担任何“责任”,那这种“管理”的作用何在?
答:你在这里把“管理”理解得太窄了。“管理”并不限于仅仅对登山队伍的登记,也包含对山峰资源的管理。一座山,一年不超过多少队伍上去才能保持它的生态环境?什么时候什么人遵循什么路线进行攀登?这些都是管理的一个方面。
其实,登记是对攀登者有保护作用的。例如2006年1月的那次田海子山难,两个人没有留下攀登计划之类的文件,结果大家在错误的路线上找了好几天,从客观上就延误了救援的时机。后来还是孙斌提到他们曾经向他咨询过卫峰的情况,才调整的搜索方向。
再有,就是2005年11月的那次山难。如果那3个人来申报,依照他们的装备情况和技术水平,我们肯定不会批准。如果他们不去,那么事故可以避免。
但现在是,我们不批,大家就不去了吗?结果每次出事了才知道有人上山,弄得我们非常被动,也延误救援的时间。
另外,你说到的那个“免责”声明,其实很多俱乐部带领队员去攀登雪山时都会要求他们签署,我们只不过要了一个同样的东西。而且,这个是和“身体状况”声明一起签的,主要是为了加强申办人的安全意识,让计划去的人再掂量掂量。并且,这个“免责”只是文字上的免责,有哪一次山难我们没有去搜索和处理?按照普遍的逻辑,登协不用对登山者的安全负责,但救援的道义和责任是逃不掉的。所以,这个“免责”并不是我们对登山者就“不管”了。
问: 那么,对于国外的登山者,需要他们提供这一系列的诸如“法人”、“技术资质”之类的东西吗?
答:不需要。首先,我们无法考证他们的攀登经历;其次,对于外国的攀登者,如果他们不听从联络官的建议自行活动,责任自负。如果发生了山难,我们只提供要求内的援助;第三,相对于国内的攀登者,国外的队伍对于自身的攀登活动准备得很充分。他们根本不需要你带他们上山,喜欢自己找路线。但这种行为对于目前国内的自由攀登者我们并不鼓励。
现在国内的一些自由攀登者存在低估山峰难度,高估自身实力的现象。最让我们头疼的是,他们往往没有应急方案的准备,而且盲目地推崇阿式攀登。你看看论坛上的好多帖子,一点冰雪经验都没有的,瞄着的目标至少都是雪宝顶、雀儿山,而且是自由结伴的阿式攀登。其实登山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放卫星”。阿式不是哪座山、哪个人都可以尝试的,登山的人应该把心态沉下来。
问:那么,SMA除了“管理”之外,在对登山者有帮助的保险、救援、山峰资料收集方面好像并无建树。至少SMA的官方网站上可以用“空无一物”来形容。而这些,正是登山者最希望得到的帮助呀!
答:国内的登山保险这一块是空白,我们和几家保险公司接洽过,效果不是很好。原因很简单,保险公司认为风险太大,无利可图。一方面,我们国家的登山人群还很小,一年也就几百人,购买保险的金额太少,赔偿风险的分摊面太小。另一方面,用于进行保险费用测算的基础数据缺失。
其实,登记也是收集数据的最好方法。保险公司不能光靠我们说的话来制定保险方案吧?但数据呢?我们说登山比开车安全,那是因为我们对登山有感性认识。但保险公司看到的可是“又死人啦”。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让他们相信登山是一项安全的运动?大家都不登记的话,这些数据我们上哪里去找呢?
问:那么,山峰路线的整理、山峰级别的划分应该是可以由SMA主导完成的工作吧?在SMA的网站上,事故报告也看不到一份。这些不作,才是SMA最“失职”的地方!
答:对于死亡事故多的山峰发布预警,对安全性高的山峰适当开放,这也正是我们想做的事情。例如大峰和奥太娜,我们打算完全开放,不注册。但是我们的上级主管部门不了解情况,没人敢签这个字。现在采取的办法是申报这一类体验型的山峰,我们基本都批准。但这也有个问题,大峰也可能雪崩。等出了事,家属们又会来质问了:“为什么说它安全?”
评级的问题更加敏感,这会直接影响到攀登者,而且,对山峰的评级很难有一个客观的标准。
其实,我们并不是“无所作为”,只是有一些举措还没有到可以公布的时候,包括对网站的改版,包括建立山地中心的项目。
问:能具体谈一谈这个山地中心的项目吗?
答:这是我们希望进行的一次尝试,尝试引进外部的力量来规范登山管理,弥补登山救援的空白。这个项目是与法国展开的合作,目前还在谈判当中。
大家都知道,欧洲的户外项目是发展得非常规范和成熟的。因此,我们希望参照沙木尼的方式,在四川择地建立一个“山地运动中心”。这个中心应该可以开展登山、徒步、滑雪、滑翔伞等山地运动。山地中心下面会分成几部分来运作,一个是对环境的保护和观测,以指导和评估山地中心对环境的影响。借鉴法国的经验,对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形态进行数据积累和研究;此外,参照沙木尼的模式,建立规范的管理机构,为来到的顾客提供服务。与此相适应,成立救援机构,应对中心内出现的突发事件。除了为中心提供援助之外,还可以辐射周围的地区。另一部分,就是开展登山、滑雪、滑翔伞等运动项目的技术培训。这个培训一方面是面对顾客,起到推广山地运动的目的;一方面是面对希望从事山地运动的从业人员,帮助他们具备从事该行业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同时,接受过培训的爱好者和从业者也是救援中心一个非常好的补充。
我们希望借助这个项目,依靠外方带来的先进理念、规范的管理和丰富的运作经验,为四川乃至全国的户外运动发展竖立一个“样板”。同时,借助外力的牵引,“强迫”我们尽快地达到大家对我们的期望。而且,这样的项目如果成功了,那么会极大地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为当地人提供就业机会,让他们富裕起来。
我相信这个中心建立以后,能够引导四川的登山运动向着规范、有序、环保的方向发展。
问:那么,这个项目什么时候可以实施呢?
答:现在还在洽谈的阶段,我们四川的竞争对手也很不少呀。如果谈成了,那么在年底以前就会有确切的消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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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塘事件:《每个人都是广袤大陆的一部分》

——兼议“巴塘事件”隐含的公共资源供给垄断
今年7月份,发生于四川巴塘的一次被制止的“违法偷登”事件,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算得上是2006年中国登山界一次值得被历史记忆的事件。
这个故事,表面上很简单,用过去某个时代的语言,可以表达为:地方省登协成功制止了一次非法登山。然而,在这个成功制止的故事里、以及故事背后,却凸现出许多耐人寻味的现实和问号。
巴塘事件的大致情况是:刃脊探险公司于6月底组队前往巴塘县进行山峰考察,起初他们在县旅游局办理了进山的手续、“县旅游局长对考察队的行为表示支持”。两天后,甘孜州登协通过当地乡政府,通知“刃脊考察队”下山,理由是“未办理任何手续”。“刃脊考察队”以“不是攀登、是考察”的理由希望继续考察,但州登协以“考察也需要办理许可手续”为由拒绝,并告诉“刃脊考察队”:州登协得到的是“省登协的通知”。考察队离开巴塘后,向州登协交纳了1500元的罚款。考察活动终止。
在讲述这个平常故事时,需要补充的是:刃脊探险公司是一个由登山爱好者发起、成立的商业机构,其核心骨干在国内民间登山界属于一流水平。刃脊的系列考察和攀登活动,得到了世界著名户外品牌Gore公司的赞助。同时,刃脊也是一家缺乏官方背景的公司。
从事件的过程来看,有两个问号:
1、《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以竞技、探险为目的,借助一定的器械和装备,在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开展登山运动的,适用本办法。旅游登山活动,即以观赏游览、领略风光为目的,不具有明显危险性的登山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刃脊的考察活动,到底属于“以竞技、探险为目的”还是“不具有明显危险性的登山活动”?定性的权力,恐怕既不在旅游局、也不在登协,而必须由省人大或省高院对原有条文不足之处给予司法解释。
而在没有解释之前,根据“法所不禁止,既公民所许可”的现代立法精神,刃脊考察队在县旅游局办理了进山的手续之后,应有权利继续考察活动。
2、假设,刃脊考察队此次行为属于违法,那么,登山协会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呢?
跳出事件本身涉及的法律问题,就《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也有一些让人疑惑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中“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登山活动的统一管理”的授权是否符合宪法精神,是个问号;《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中许许多多的限制性条款,还是若干问号。
说了一大堆“法”,读者也许会说我是个刻板无趣的“调书包”者。那么,接下来,让我们看看事情“有趣”的一面。
我们都知道的一个事实是:转型期的中国,是一个法治还没有完全健全的国家。从历史的纬度而言,吴思先生解释过自古以来中国“法不能行”的深层替代:潜规则。当然,我们要相信“历史在进步”。因此,今天我们可以通过网络迅速得到很多信息;因此,而今在当年刘备统治过的蜀国考察个山峰也会吸引国际资金的注入……但我们对“历史是螺旋上升的”这一点,也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进步的道路从来不是畅顺无阻的。而登山运动的进步,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回到巴塘事件,我在四川登协的官方网站上看到一句很逗的话:“近日,一只四川民间登山队因违法偷登被查处。”虽然我相信,这很可能是工作人员的手误,但从7月5日到现在,这句话依然原样在那里,其“手误”的微妙,让人感慨于汉语的博大精深和发布者的粗心大意。
闲话少说,回到正题。
简要梳理中国登山运动的发展,有这么三个阶段: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的国家荣誉阶段,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国际合作阶段,发轫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到而今成为主流的民间登山阶段。我们不难看到,参与登山的社会组成,也在发生着变化。
从民间登山成为主流开始,登山者的个性化、登山组织形式的分工化、登山行为的社会化、登山产业的利益化是必然的趋势。而登山,就其本质而言,又是一个具有高风险性的活动。国内登山的开展,还远远没有达到规范化运作的水平,许多问题既有其落后的一面,也有逐渐向前改进的一面。从广义上看,登山是一件各方参与的事情,涉及到山峰资源管理者、经营服务者、消费者、自主攀登者、以及当地居民等。
前几年,当登山仅仅还是极少数人参加的小众活动时,由于登山市场的未成型、容量的微小等原因,矛盾还不会那么明显。然而随着登山运动的普及、商业利益的增长,这种结构性的矛盾会越来越突显。
因此,登山运动如何在有效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持续发展,将会成为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话题。
这就是为什么,我说巴塘事件是“2006年中国登山界一次值得被历史记忆的事件”的原因——它显现出登山管理者、登山行为者之间的矛盾,也隐含着一些结构性的问题——公共资源供给的垄断,是产生矛盾的根源。
我们都知道的另一个事实是:目前国内绝大部分的协会类组织,不是由从业者或爱好者自发形成的,都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当初,协会的权力来源于上级的授权。
在中国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大部分协会类组织已逐渐脱离政府职能部门的角色,很多协会面临着经费来源的困境和自身定位的尴尬。就登山协会而言,在比较高的级别上(中央、省、自治区),登协还经常与同级的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属于“一个班子、两块牌子”。
因此,协会的行为模式,是依照传统的思路偏重“收费-管理”呢?还是尊重现代社会的通行规则偏重“服务-收费”呢?这是浅一些的层面。
这行为模式的最终定型,必然要经历一段时间的各方平衡和博弈,而这段时间的长短、矛盾的剧烈程度,反过来也将影响着中国登山运动发展的质量和登山人群的感受。这是深一步的层面。
从理论上我们都知道,如果一场足球赛的规则制订者、裁判员和球员都由参赛的某一方担任的话,其他参赛方都只能是输家——而且一定输得很难看。最终,也将导致没有人敢于或愿意参赛,于是无以为继。虽然这只是一种极端的假设,但并不排除其发生的可能性。
就一个组织的职能而言,现代社会讲究的是分工明确、“责•权•利”相对称。如果,一个组织既是规则制定者,又是执法者,同时还是参与经营的利益获取者,无论是什么人去干,它最终会走向“用公权力进行寻租、以牟取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这其实是体制的问题,或者也可以说是这个时代的不足。
因此,对于当前中国登山运动的发展而言,既要承认一些现状,也要立足长远、不被现实所局限。唯有在参与各方都立足扮演好自身角色的前提下,这项运动才会得到健康的发展,山峰资源管理者、经营服务者、消费者、自主攀登者、当地居民各方才能均衡受益、持续发展。否则,可能是个最终“多输”的局面。
人类作为地球上最高级的智能动物,在前进的大方向上,拥有一个共识比“各行其是”要强。
最后,用17世纪英国诗人John Donne的几句诗,送给所有与山相关的人——
谁都不是一座孤岛,可以自成一体
每个人都是广袤大陆的一部分
……
任何人的死亡,都使我受到损失
因为我包孕在人类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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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扎
发表于 2006-9-9 02:02:38 |只看该作者

巴塘事件:《一个中国高山向导的手记》

撰文 测谎仪
三年前,仿佛冥冥中的召唤,一个对登山基本懵懂无知的人,冲动的闯入中国登山协会怀柔基地的办公室,也开始了实现自己登山向导的梦想。
三年间历经高山技能和向导培训、7次山峰带队攀登,也历经了一个户外爱好者到从业人员的艰难转变,得到和失去的都鲜活的让人不用回忆,是该有一个沉静的时候,仔细看看走过的路和前行的方向,标记出来,算是一个阶段的总结,也是一种对梦想生活追求的真实写照。
很多朋友得知我在努力成为一个高山向导的时候,最初的反映基本一样:“高山向导是做什么的?”,一般我都很正规的回答:“高山向导,是一个高海拔雪山攀登团队的管理者,从山峰选择、客户招募、技术培训、登山组织、攀登实施到风险控制等一系列行为,以帮助和带领客户达成体验攀登目的的一种特殊职业。”
很绕口的话,99%都会让听者云山雾罩对我充满敬仰之心。但在中国,作为一个现在还非常偏僻冷门的职业,要想成为一个优秀的高山向导到底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和条件呢?
标准答案不难找到,因为这就是我们三年前培训的第一堂课的内容,现在旧话重提,自然有些不一样的感悟。但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传教士般的狂热和坚强的信念。
中国高海拔攀登的历史和文化积淀还很单薄,尤其是商业登山,很有些过街老鼠的味道,遮遮掩掩地在各种登山本身固有和社会舆论的风险间竭力保持着平衡。一边是越来越多的人,他们可能毫无技术和风险概念,选择参加商业性质的攀登活动来满足他们对雪山的好奇和欲望;另一边,力量微薄的真正有能力的向导却几乎无法通过商业活动来满足自己生存的基本需要;而同时大量自发性质的攀登行为每年造成的人员伤亡几乎成为另一精神层面的毒品,越来越大的舆论风险反而让越来越多人的沉迷。
于是,不断地在网络上和活动中提倡理性科学攀登,毫无怨言地为别人提供无偿的辅导和帮助,成为我们最重要的一项工作。
我大概算了一下,三年内的7次带队攀登,单从活动活动本身计算,大概有不到6万的毛收入(总收入-活动总支出),听起来只要多提高一些“产量”就是个不错的买卖;不过,这是三个专职向导用去他们工作时间的30%,还没有算上公用装备的磨损和损失,稍有财务知识的人都可以计算出来,这绝不是一个好的生意。我所在的俱乐部最挣钱的还是团队拓展类型的活动,这也是支持我们一直在组织登山活动的重要收入保障。而且,这绝不仅仅是我们一家所面临的情况,目前中国的向导们几乎都处于这样的境地。所以,只有像传教士般狂热地爱着登山、热爱帮助别人,同时体验到登山乐趣并有着坚强信念的人才可能在这个目前几乎说不上是一个行业的职业里坚持下去。
除此之外,要成为一个优秀的高山向导,扎实的技术和丰富的攀登经验、理性平和的带队风格、鼓舞引导客户心理状态的能力、勇于承担责任和风险的果敢精神,都是不可或缺的。
理论总是很容易,实现总是很不容易。
先不论优秀与否,该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的高山向导呢?
必要和完备的理论结合实践的学习过程是必不可少的,遵守相关登山法规的管理规定、自身攀登技术水平的提高、向导管理理论、高山应急和救援、全过程的风险分析防范与控制、团队领导力,这一切都需要一个长时间的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的充满乐趣和苦痛的过程。
乐趣先不提,苦痛更多来自现实对理想的磨蚀。就如同黑夜里随风摇熠的烛光,不管周围多么黑暗,总不能遮盖他的光芒。
一个个曾经并肩的伙伴,以各自不同的方式离开成为一名高山向导的追梦之路,或者成为一名自由攀登者,或者放弃了继续攀登的信念,我们还是好朋友,虽然每一次的离开都很沉重的打击自己对信念的固守。
写到这时,突然发现就快成为一篇控诉“万恶旧社会”的血书,不行,我是因为热爱才来到这里的,还是说些实际并且更鼓舞人心的话比这样“祥林嫂式”的嗟叹来的壮烈些,呵呵。
两年多以来的向导实习期内,7次带队攀登,6次登顶成功,无一伤亡事故,最严重的一次是客户体力枯竭护送下撤,似乎成绩还可以,但从中发现的问题很多。
1,自身攀登能力的亟待提高
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消耗在俱乐部的管理和商业推广上,缺乏长期系统的体能训练,尤其对于我这样一个身高体胖的家伙,每次登山前临时抱佛脚似的突击训练,都让自己在登山过程中疲惫不堪,这很严重的影响到作为一名高山向导所应履行职责的顺利执行。我已开始努力战胜自身的惰性,不断加强对体能和技术训练的要求,毕竟这是对自己和客户最大的保障。
2,同业人员的力量薄弱和不规范
北京远离雪山,而客户总是不喜欢重复,尤其现在的客户来源还不多的情况下,这样每一次的攀登都是一次全新山峰的体验,都需要和山峰所在地域的同行们进行协作,这本身就蕴含很大的风险。大力推广和提高业内水平、各地组织规范的协作队伍是我们急切希望看到的。
3,风险转移的困难
登山本身的固有风险是无法回避和无法依赖好运气的,我们每次商业活动中的保险和救援都是理论多于可靠保障,完善登山保险体系和高山救援体系似乎是一个很遥远的梦想。有没有可能,尽快协调成立一个救援基金,并把它独立顺畅的运动起来,现在山友们并不介意管理收费,但希望明确看到这个收费能对他们的登山活动所起的作用。而中国的山峰资源丰富却分布广泛,各地之间的壁垒是无法承担这一使命的。相对来说,保险似乎离我们要近的多,我们俱乐部近几年的登山活动基本都获得保险公司的认同和支持,我们非常愿意把这一目前还属于特种保单制的保险险种介绍和推广到大家手里。
4,合理的商业收费是保证商业登山活动顺利推广的关键
目前商业登山还不能成为盈利的时候,竞相压价已经开始蔓延,这有些类似于早先的国外高山向导的经历,没有合理的利润是无法维持的,也无法从根本上保证和吸引更多的攀登者加入向导这个行业。可否象法国的向导组织?制定行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集中力量宣传推广向导式登山的理念?培养向导的荣誉感和社会认同?
归根结底,现在中国的商业登山还处在一个萌芽阶段,这是由于我们的经济水平和探险意识也处于同一水平,还不足以支撑商业登山成为一个行业,但这并不应该成为我们不作为的理由。我热爱登山,帮助和带领他人站在高山之巅的自豪满足的精神享受是我最大的信念基石,必将穷极一生,痴心不改。
现在有很多攀登者和准攀登者对商业登山嗤之以鼻,认为登山和商业的结合是对雪山的不敬。
由于高山向导就是伴随商业登山应运而生,不从根本上给出正确解释会容易造成舆论的混淆。
中国高山探险运动发展中高山向导的作用是什么?
不论持什么观点,我们都是立足于高山探险运动,相对于少数的极限探险家,绝大多数人选择涉足这片充满风险和未知的领域,是因为我们都有同一个梦想,一个简单的梦想:那里到底有什么?云雾之上的雪山是否可以成为我们平凡一生的瞬间辉煌?我们去找什么?纯净、高远的感受是人性中最后一块最真的痴望。
一个完全对攀登一无所知的人是无畏的,也是很危险的。我们几乎都有这样的经历,为此我们也都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我自己的处女攀登就遗留下至今无法消除的冻伤和惊险记忆,难道摆在每一个人的面前的都必须是这样的道路吗?
绝大多数的山难事故,这是我不愿触碰的地方,不都是因为缺乏必要的经验所造成的吗?!
而有经验的自由攀登者不是不愿意带领新手,就是新手不能承受他们所去山峰的难度,这些形成的一个不良循环,很难从根本上保证高山探险能处在一个相对风险可控和良性发展的层面上。
高山向导,它无法消除攀登所固有的风险,但可以最大限度的用专业的技能在帮助大多数人去达成他们心中梦想的同时,尽其所能不惜生命,抑制风险的发生,还有什么职业会使一个男人这样充满激情,还有什么不足以说明这个职业的意义,毕竟帮助他人达成一个梦想的实现是很崇高的。
我做好了准备,虽然可能还远远不够,接受成为一名合格高山向导所必须面对的考核。
没有任何金钱的左右、没有任何虚荣的诱惑,因为很多机会可以更容易满足这一切,有的仅仅是自己内心不息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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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9 02:04:47 |只看该作者

巴塘事件:《写在后面的话》

不知不觉中,登山季就要过去了。在这短短的几个月中,有多少人曾经站在雪山之巅,倾听自己的心跳?又有多少人受到那片纯白的诱惑,种下了自己的攀登之梦?在熙来攘往的匆匆身影中,“巴塘事件”终于划上了一个句点。但是在2006年的,它就像一块巨大的棱镜,折射出了登山中并不纯粹的多个侧面。
为了便于大家畅所欲言,这期稿件中的绝大多数作者都采用了匿名的方式。他们所谈到的,却是制约中国民间登山发展的真实问题。因为制度与保障的缺失,最能体现登山精神的“自由攀登”在我们这个拥有众多雪山的国度,却成为了“不能承受之重”。
难道,中国登山的发展必然要以对“自由攀登”的压制作为代价?
作为一个拥有近乎圆满的“14”座攀登成绩的巨人,我们不应该拥有这样脆弱的脚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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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9 02:13:07 |只看该作者
登山的第22条军规:现实和悖论
当登山逐渐成为大众活动的同时,登山运动如同中国所有的事情一样开始直面现实的许多悖论——
1、规则制订者,不是业内参与者,基本上是外行。
2、规则执行者,也不是自发参与者,而基本上是从中牟利者——官位也罢,金钱也罢。
3、所谓管理,就是收费和管制。至于服务,不好意思,欠奉。
4、所谓规则,基本具备下述特征:与上位法抵触、自相矛盾、没有清晰的操作规范。其作用,是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
5、越是“应该”的,越难以发生;越是“不应该”的,越容易发生。
中国式悖论:爱好与现实碰撞得越彻底,爱好带来的精神愉悦和满足感就越少。
解脱之道有三:
1、加入“组织”——爱好也就因此丧失了意义,而且组织上未必需要你。
2、远离这个国度——这个……可操作性更低。
3、响应马克思的号召:“全中国攀登者联合起来”——全世界最难团结的就是中国人和中国人。
无法解脱,只有继续玩。前提是:承认现实,坚持自我,内心强大一些,心态平和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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